24小时客服电话:010-82326699
  • 官方号
    微信公众号
    热门资讯,实时推送
    微信号:jianshe99zb
    官方视频号
    免费直播,订阅提醒
    微信扫码即可关注
    考试指导老师
    扫码了解并领取资料
    微信扫码即可添加
    官方抖音号
    分享更多建工日常
    抖音扫一扫关注
  •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开发者:北京正保建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苹果版本:8.5.0

    安卓版本:8.5.0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2019-03-04 16: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打印
    字体: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一)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税收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 公开课
    • 辅导课程
    • 免费直播
    更多免费试听课程点击查看
    精品题
    • 密题库
    • 题库小程序
    上千道典型习题
    仿真密卷 3
    仿真历年考点题
    专业题目解析
    原价:¥89元起
    快来刷题吧
    查看详情
    正保刷题宝

    · 万人模考

    · 模拟实战

    · 历年真题

    免费 扫码免费做题
    学习社区
    • 备考交流
    • 微信
    • 抖音
    • 视频号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共同进步!
    寻找学习搭子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