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3.税收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