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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法规考点:民事诉讼时效

    2020-07-02 18: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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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考点:民事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二建法规考点112

    【举例】李四向张三借了5万元,超过诉讼时效,张三可以向法院要求王五还钱,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胜诉权消失)。但是李四可以主动还给张三5万元(实体权利不消灭)

    【提示1】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请求。

    【提示2】《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二建法规考点113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从确诊之日;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二建法规考点114

    4.返还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二建法规考点115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中断:

    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注意1】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注意2】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9.其它。

    【注意3】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1.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2.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3.提供担保;

    4.请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注意4】诉讼时效的其它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中断。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4.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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