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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二建工程法规考点

2020-12-03 17: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工程法规考点复习: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1.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处理给予公告: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其他;

【提示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提示2】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注意】仅限于商业、个人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三)公告的变更

1.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2.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3.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书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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