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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的解决-二建工程法规考点

    2020-12-07 17: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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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工程法规考点复习:

    劳动争议的解决

    二建法规考点53

    (一)调解

    调解主体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仲裁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注意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2】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助、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可以从该原因消失时继续计算。

    (三)诉讼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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