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天上飞机飞,地面汽车跑,地下地铁轰隆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好收钱)。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规定。
应当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三)地役权
1.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注意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注意2】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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