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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3-09 17: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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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建法规考点17

    (四)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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