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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3-09 17: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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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质押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二建法规考点18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不适合作为质押财产的是( )。

    A.汇票

    B.仓单

    C.建设用地

    D.应收账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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