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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09 16: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它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二建法规考点86

【注意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注意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意3】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意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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