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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13 15: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它。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3)相邻建设物和构筑物资料;

(4)地下工程资料。

【提示】尽管许多资料不是建设单位亲自出具的,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1)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提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要求措施所需费用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二建法规考点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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