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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19 14: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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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二建法规考点108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建法规考点109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建法规考点110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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