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虹桥开发区一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12%的管理酬金,费用若有剩余则归业委会所有。一年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费用归还业委会,于是,业委会诉诸法院。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归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
该物业公司之举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说明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