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房管所或企业房产处转制的,从近年来的运行机制,特别是一些城市出现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物管风波”来看,物业管理中的困难与阻力并存的现象较为明显。
表现之一:观念不到位。首先是物业管理企业内部员工观念不到位,位置颠倒,摆不正与业主的关系是雇员与被雇员、“主人”与“仆人”、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普遍的还是计划经济传统管理那一套。因此,缺乏对业主的全面服务和对企业的危机感、责任感、紧迫性。其次是业主委员会观念不到位。一方面不了解自己的职责,不知自己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以站在物业管理企业对立面为荣,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所代表的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摆不正与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另一方面,缺乏管理能力,“生杀大权”在手却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有的则形同虚设,摆摆样子,不起作用;甚至有的业委会的印件章和公章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掌管。再次是业主观念不到位。大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还停留在福利性用房的阶段,对有偿服务,“花钱买舒服”,抵触情绪较大,心理难以承受。第四,由于众多原因,政府部门目前仍没有把物业管理当作一个企业来看待,一些职能部门下发的指令性和行政性命令太多,小区内什么事都由物业管理来承担,物业管理供需双方的关系理顺还需一方面在管理上、政策上逐步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业管理市场,以理顺供需双方的关系;另一方面,要规范物业管理的操作机制,对业委会要加强引导教育,使他们真正理解物业管理的真正含义,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哪些是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的工作。不能认为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资质审查和成立了业委会就万事大吉。从开发商来说,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是一种软件开发的长期行为,物业的价值升值除了土地区位之外,就是物业管理。因而,搞好物业的前期管理至关重要。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物业管理不是过去单纯的维修管理,而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文明,一种舒适、文明、安全的环境。因此,要树立创造名牌意识,创造更好的服务,设计“服务与价格最优之比”,实现“超值”而优良的高品位的服务。从业主来说,要把房屋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且不同于其他商品,需要长期管理的修缮;但同时他又同其他商品一样,“一分价格一分货”,“花钱买管理”,“花钱买舒适”,是物业管理走向市场的一种标志。
对策之二:完善规范法规网络,慎重搞好“双向选择”,摆正各自位置,达到矛盾统一。一是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三个示范文本,结合各地颁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继而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根本大法”——《物业管理条例》,共同组建物业管理法制化网络。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是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是市场的主体,业委会是委托主体,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委托方主体,双方都有选择各自合作伙伴,行使各自权力的自由。从业主来说,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慎重对待,要有一个选择原则,不要哪家公司费用低就选哪家,而是要建立物业管理的目标标准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而言,也要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力,慎重选择业主,在市场运作中服务到位,营造环境,价格合理,并根据收费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档次,使物业保值增值,保证自身的利润的最大化目标;同时通过提供优良而超值服务来争取客户。本着双方共同的原则,站在不同的立场,强调自己的侧重,进而达到双方矛盾的最佳统一点。三是透过现象探索物业管理企业和业委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摆正自己的位置,为物业管理创造一个正常运作的条件。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来讲,为了赢得市场,取得业主理解支持,必须改进服务,合理收费,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倡导“保本、微利、便民”的经营方针,通过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一人多岗,降低成本,使物业管理步入良性循环;作为业委会而言,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要尊重,提出的要求要合情合理,要以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为重,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不能掺进个人私心;另一方面,有关方面也要适应规范业委会的行为以及业委会由什么人组成,权力范围有多大,并进行政策制度规章的培训教育,抓好自身建设,增强管理能力。
对策之三:分清物业管理主体核心,唤醒业主自治意识,规范业主行为。市场经济下的物业管理实际上是广大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雇主与被雇主的关系,广大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和主体。他们自治意识如何,直接反映的是市场机制的成熟程度。而较多业主受传统房屋体制的思想束缚,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权益,少数业主甚至不明白业委会是干什么的。因此,对业主自治意识的呼唤,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显得特别重要。业主意识的觉醒之时,正是物业管理市场真正形成并发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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