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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之综合能力考试资料:案例:业委会与物业争停车费

2010-09-17 09:4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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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临时停车费收了48万元,按照6年前的合同约定,这笔钱应当由“物业”拿,然而业委会认为,“物业”是指业主,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就是指自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业委会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黄浦区某小区业委会与致远物业公司(化名)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致远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就小区停车费问题双方签订了协议:“每个车位每月收取停车费人民币250元,临时停车一小时以上收费5元,四小时以上收费10元(临时停车费归物业使用)。每月小区地面所收取的停车费甲方(业委会)提取70%,乙方(物业公司)提取30%。”

  2007年7月,致远物业公司结束对该小区的管理。业委会得知,在几年中,物业公司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多达48万元,他们认为,除了协议规定的停车费的30%归物业公司所得,其余近34万元应该归业委会所有。然而多次讨款后物业公司一直拒给,为此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协议书上一个表示略显模糊的说法“物业”。

  “账不是这种算法!”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法庭上说明了拒绝交出这笔钱的理由。这48万元还要细分,因为在双方协议中,关于小区内“临时停车费”一项写明“归物业使用”,物业自然就是指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应付给业委会的停车费收入远低于34万元。

  “‘物业’不代表‘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业委会认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就认定“物业”指的是“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因此,临时停车费应当归业委会所有。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一词到底是指业主还是指物业公司呢?法院认为,协议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那么“临时停车费归物业使用”中的“物业”所指向的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而将物业管理公司理解为“物业”较符合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故临时停车费应归被告。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协议中的临时停车费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致远物业公司应一次性给付业委会26万元,对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临时停车费收入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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