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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010-11-18 16:30  人事考试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2)签署评标报告——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收受财物、私下串通。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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