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率偏高
目前,物业管理归属“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鉴于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具有非常明显的准公共服务的居民服务业的特征,不宜对其适用一般服务业的税率。
2.税基不尽合理
物业管理行业具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经济利益特征,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的,具有明显的代理业性质。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酬金两部分构成,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代业主收取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物业服务日常开支,具有代收代付的能源消耗费(水电费、取暖费和煤气费等)同样性质,不应作为税基。税务部门应以物业服务酬金为税基向物业服务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均以物业服务资金为税基向企业征税,无疑加重业主和企业的负担。
3.重复征税
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趋细化,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专业分包。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消防维保,电梯维保等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中央空调维保,日常专业保洁,专业安防,专业外墙清洗等专项服务,分包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分包公司之间实际应存在税项抵扣,在申报本企业营业税时,应允许将外包服务的支出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予以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而目前税务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允许就各分包专业公司的发票部分作为税前抵扣项目,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物业管理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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