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接管了一个管理混乱的小区,为了加强管理,物业公司编制了一本《住户手册》,发给各个业主,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住户手册》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大家的不满,该条规定:“违反了本手册规定的有关条款,按附件上规定的标准进行罚款。”《住户手册》附件中规定了有关罚款事项和数额。
一些业主就《住户手册》中的罚款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质疑,物业公司称,不罚款物业管理就没有力度,《住户手册》就没有人遵守。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删除《住户手册》中有关罚款的规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了物业管理公司。最后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物业公司的错误做法。
二、律师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它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其罚款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见,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对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住户手册》内不应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处罚权,它应规定物业管理的职责、权限,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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