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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

2009-09-01 17:1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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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写字楼或商厦等物业管理中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景要由房屋产权所有人选出的代表构居,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吸收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代表参加。既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帅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是物业管理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组织,一个松散、虚设的管理委会不可能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议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到房屋管理机构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机构办理登记,以确定其性质与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

  (二)负责今后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三)负责考察、选择、招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与新的或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会有权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保管、监督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启动基金)的使用;

  (七)审议管理公司上年的财务收支善和来年的财务预算;

  (八)审议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锅炉、配电设备、电梯、中央空调、供暖等);

  (九)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审议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及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等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聘用关系。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的主人、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之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应设常务工作人员一至两名,费用一般应从管理启动基金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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