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物业管理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2010-09-15 17: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各区县建委、各业主大会、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持社区和社会稳定,减少和避免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现就我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以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

  二、交接事项参照以下意见进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决定是否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原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完成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续签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决定后,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接到告知后,原物业管理企业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原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完成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告知业主大会的日期距合同届满日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提前撤管。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业主拟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以下事项逐一表决:

  (1)是否以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2)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委托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中标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大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再次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应当就上述提议作出的各项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做出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决定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之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20日,将物业项目交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