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用益物极制度
我国不承认土地的私有制,而是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和永徊权等已不复存在,而产生了一些新类型的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使用权等。这些新类型的物权在权利的内容上仍然是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我国目前关于用益物权的立法主要有:
1.国家根本法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关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0和81条分别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农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2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4.行政法规 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
上述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出让、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抵押和登记等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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