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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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知识点:所有权性质

2017-09-04 10: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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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有权的性质

  1.整体性;

  2.本源性;

  3.弹力性;

  4.永久性;

  5.社会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三)所有权的限制现代社会中,基于人类整体生活的要求,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

  在公法上,为维护社会公益或基于特定的立法政策,通常在环保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中对某些人的某些所有权进行限制;

  在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相邻关系、他物权的设定、当事人的约定等都可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其所有权,该制度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其适用对象须为动产,但有记名有价证券、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必须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继承、遗赠、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者,不适用善意取得;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动产;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即不知情。

  (六)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处理的原则:民法、物权法规定的都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防止对相邻土地的损害、对相邻土地的利用、建筑物相邻关系。

  (七)共有指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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