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1)营业执照;(2)企业章程;(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三)不予批准资质等级核定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II)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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