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承接查验记录
(1)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2)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在物业承接查验全过程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是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既是对现场查验结果的确认,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决条件。为发挥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核心作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内容、效力和违约责任:
(1)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为了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制度,要求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交接后30日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5)查验记录;(6)交接记录;(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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