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同楼宇、屋村管理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例:
1.房屋条例该条例是为房屋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组织机构管理权限的明确而制订的。于1973年4月1日公布,列为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条例给楼宇和屋村管理机构设置和权限提供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2.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该条例是在加强楼宇、屋村管理的原则指引下有效发挥业主集体自治力量而确立的法例。该条例首先赋予业主立案法团的成立以法律地位。根据此条例,楼宇、屋村的业主有权成立自己的组织——业主立案法团。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第一步工作是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秘书等;第二步是管理委员会于成立后14天内,依照条例规定向田土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为立案法团。
业主立案法团成立后,日常的管理事务及决策,将交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而管理委员会则按时向各业主报告会务。因此,管理委员会除了在各分会业主注册成立立案法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安排召开该法团的第一次周年大会外,每年还要召开周年大会一次。同时,每次都要将账目结算清楚,呈交大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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