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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一级造价师造价管理合同效力知识点:合同效力

    2020-06-17 12: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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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已经开始一段时间了,你复习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点,跟小编一起学习吧,日积月累下来,我相信造价考试你是可以的!

      知识点:合同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2.无效合同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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