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
(2)编制: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不得上浮或下调。
应公布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可投诉:
■投诉时间: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投诉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方处理: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同澄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