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9 16: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1.级别管理
(1)-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对于-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的,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按照合同争议确定管辖。
2)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人民法院起诉。
(5)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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