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0 15: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催征、审证与改证
1)催证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但当买方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短缺等情况拖延开证时,卖方应当及时提醒和催促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开证,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2)审证卖方接收信用证后,应当依据合同以及UCP600的规定对来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①开证行的资信审査。
②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审查。应当特别关注开证行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列限制性或保留性条款,如“信用证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再行支付”等,一般不能接受。
③信用证的金额与币种。
④有关商品的说明。
⑤信用证的装运期、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
⑥单据条款。审核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其他要求。
⑦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以及限制转运港口等条款,一般不应当轻易接受。
3)改证。卖方审核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应当及时向买方提出修改要求。买方同意后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开证行通过邮寄或电报将修改通知书发送至通知行,通知行再转交卖方。卖方应当注意将需要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向买方提出,并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且认可后再装运货物。此外,UCP600还规定,当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有多项时,接受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