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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监理合同重点条款:监理工作要求条款

2015-07-13 16:2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监理工作要求条款

首先,监理人作为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根据《建筑法》第3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U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监理人的工作要求包括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监理人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其次,监理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授权委托的要求,履行其合同义务。如,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报送所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最后,监理人在工作中应符合勤勉和保密要求。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方式与专业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监理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露与工程和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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