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7 09:5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在规定风险范围的同时,保险合同通常还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根据保险业的惯例,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是法律所允许的。鉴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为了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其需要的保险保障,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主要体现在保险单责任免除一栏,内容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除此之外,散见在保险单其他条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也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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