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3 11: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留置权的实现
如前所述,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不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称为宽限期。这有当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能够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 3 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尊息, 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掌息的费用。当留置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严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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