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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调解的分类

2016-01-27 15:0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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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分类

1)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两类。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

专业机构调解。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该中心调解。

2)仲裁中调解《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诉讼中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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