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15:1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
关于出让人合同违约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要求双方共同履行合同。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交付土地。出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不能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37条规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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