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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监理人义务法定

2016-03-04 14:5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

监理人义务法定

首先,监理人应当在法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监理服务,即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其次,监理人应当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最后,监理人若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9条规定,“监理人与发包人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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