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 14: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
监理工作要求条款
首先,监理人作为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在工作中应符合勤勉和保密要求。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方式与专业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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