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 14:4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
签约后合同履行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特别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合同履约行为: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避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若受让人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最终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筑物也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避免土地闲置等。
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对闲置土地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因此受让方应当合理规划,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土地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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