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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监理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016-03-04 14: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

监理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监理人必须具有与合同工作范围相应的资质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一般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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