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人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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