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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复习要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13-08-14 16: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向哪个部门申报?讲义中不教材P129不符。并且很多地方都与教材不符,依哪个为准?

  【回答】学员jiadadaea,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已经于2011年底进行修订,但教材内容未改。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问题所属科目: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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