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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讲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7-08-14 14: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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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一般单位和高危单位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时间的区别

2.三级安全培训内容

3.修订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相应之处增“金属冶炼”)。

2)安全培训的组织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3)考核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增)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删去了“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删去了“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4)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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