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突发事件以及应对

2017-08-28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已进入备考期,为帮助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生顺利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安全工程师高频考点,同时,建设工程教育网安全工程师辅导班已经开通,各位考生可以随报随学,购买2017年安全工程师网课免费赠送一期网课及移动课堂,不怕网课不够看!立即报课>>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3.危害性和破坏性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二)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分类:见概念。

  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同)。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能分工

  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4)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5)重大和特大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

  (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分级基本相同)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主要针对行业特点和特定领域而设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点和老师视频,快来加入2017安全工程师复习战队吧!跟着老师高效备考,快人一步,点击即刻备考起航>>

本文是建设工程教育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建设工程教育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Toffee

报考指南

安全工程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20-7月10日

  • 大纲 / 教材

    预计6月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10月26、27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阅读排行

安全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林轩 建筑施工 教材精讲免费试听 免费试听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