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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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本法第1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5类: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2.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5.从业人员。(P65将3.4合并为一类)
(二)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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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20-7月10日
大纲 / 教材
预计6月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10月26、27日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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