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2014-04-16 11: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学员问题】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管辖?

【解答】(一)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