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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2014-04-16 11: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学员问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解答】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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