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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014-04-16 14: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学员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解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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