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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014-04-21 16:04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二款增设的新罪名。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本条第二款的行为不是第一款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同时应注意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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