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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闽建房[2006]7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发改委、物价局、工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多个行业,也涉及建设、房地产、规划、工商、价格等多个部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具体分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今年整顿工作采取有分有合方式,部署和检查采取各部门联合进行,日常的行业工作的督促、落实、查处案件、进展情况汇总由各部门分别进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牵头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规工作方案,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尽快将这项工作部署到县(市),并经常性地通报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转交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二、明确部门整顿内容和重点

  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重点地查处开发、交易、建设、中介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重点查处以下几种行为:一是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擅自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无资质或越级开发的行为;三是将经济适用房作为商品房销售或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地性质的行为;四是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及通过预订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的行为;五是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的行为;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的行为;七是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经纪活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发布虚假信息广告,骗取中介费。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等违规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监管。制止开发商、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利用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对全省各类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和户外房地产广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合同中不规范格式条款进行检查清理,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合同案件,依法重点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发布预售广告、广告内容虚假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

  三、明确工作步骤

  我省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时间为今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对象是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8月—10月)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于异地承接项目的单位,其有关工程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同时报送单位注册地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各地要列为检查重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10月底前,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报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6年11月一12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设区市相关部门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要对存在重点违规行为、群众重点投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开发企业和不规范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各地房地产、建设、规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应组成检查组按照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送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整改阶段(2007年1月—3月)

  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联合督查阶段(2006年11月-12月、2007年4月-5月)

  省建设厅将在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联合省发展与改革、价格、工商等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规情况进行督查。

  (五)总结阶段(2007年6月—7月)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6月底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整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建设厅;省物价、工商等部门将本系统的整顿和检查情况通报建设厅。7月底前省建设厅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汇总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各有关单位要与新闻媒体多沟通,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对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职能部门处理典型案件的督促、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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