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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9-13 14:01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房综[1998]262号

  为了加强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的衔接,统一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管理的漏洞,现将进一步规范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及其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批准、预先登记实行统一标识。

  1、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其座落、名称、楼宇、楼层及单元编号等按《房产测量规范》及我市房产测绘规定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标识经产权处信息测绘办公室确认后,该统一标识即成为交易、产权登记合法的标识。

  2、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批准和预先登记时,应凭确认后的以一标识进行办理。

  3、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更改统一标识。在销售过程中需对项目、座落、楼宇重新定名的,或因其它原因需对楼层单元改变编号的,开发企业须事先向产权处提出申请,经产权处信息测绘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变更启用。

  4、产权处信息测绘办公室变更项目标识的,应及时将新旧标识对照材料书面通知交易所。对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的项目,其标识在交易管理过程中不作更改。在办理交易监证时于过户单上采用新标识,并注明旧标识。产权处在预先登记及制证时作相应更改,并在相关文件上注明原标识。

  5、本文件执行之前已经预售批准而未预先登记的开发项目,产权处在办理预先登记、产权保留登记、测绘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经交易所确认的该项目售楼时使用的原标识。原标识与现统一的标识没有原则矛盾的应尽量采用原标识,无法使用的应按规定重新编排。新标识经产权处信息测绘办公室确认后,应及时将新旧标识对照材料书面通知交易所,并在档案中记载上新旧标识。

  二、关于开发企业自留产权办理保留登记、交易监证的有关问题处理。

  l、开发企业向产权处申请保留登记前,应先经交易所对保留范围进行检索,确认有无预售,并出具证明。

  2、开发企业出售保留产权的房屋,应先申请保留产权注销登记,注销后产权处应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在接到通知后方可办理交易监证手续。

  三、关于抵押登记有关规定

  l、在建工程抵押。

  交易所应将在建工程抵押监证和注销名单于每周一定时报送产权处备案。

  开发企业申请预先登记时,涉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抵押部分应同时申请保留登记,保留范围应经交易所确认,不转为现房抵押的应当注销在建工程抵押。开发企业未申请注销抵押关系,保留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交易所领取,并要求抵押人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所有权抵押的相关手续。

  2、保留产权抵押

  以保留产权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因各种原因必须解除其中部分抵押关系时,在交易所办理了抵押变更手续后,由产权处在原房屋所有产权证重新记载,同时办理他项权证的变更手续。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经交易抵押监证后,购房人(抵押人)应持有关证件申请办理交易监证,交易所在购房人完纳税费后即移转相关房屋交易资料及抵押监证材料送产权处收件,产权处收件时开出的收件收据由交易所领取。产权处在20天内办好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由交易所领取。

  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交易所应及时将当天房屋抵押监证的合同及相关材料送产权处制作他项权证。产权处应在3大内制出他项权证,并由交易所领取。他项权登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交易所,以便修正。

  5、房屋抵押登记,交易所转产权处办理他项权证材料上应当注明抵押范围、金额、期限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产权处应在他项权证中注明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证号码或写上“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四、其他相关问题

  l、根据市局榕字(98)046文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报备员可以义务接受其所在开发企业委托,代办商品房交易、产权等手续,交易所、产权处应予受理。

  2、申办商品房交易监证、产权登记可以委托代办、代领。但必须依照“福州市城市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办理。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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