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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精神,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在房改尚未全面出台的情况下,要尽快实行新房新制度,使新建住房不再继续进入旧的住房体制行列,以利于今后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因此,对售房回收的资金、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新租金,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内政办发[1990]54号文件的规定,加强管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凡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以后建成交付使用的住房,必须执行新制度。如有不执行的单位,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系列的,由各级政府没收其房产,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属企业单位,交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四、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各地新房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请在年底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房改办。

  1990年7月6日

  关于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房改领导, 1990年5月19日)

  当前,我区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使新建公有住房不再加入旧体制的行列,在国家对新房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暂做如下规定:

  一、新房时限。凡在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公有住房统称新房。

  二、新房实行新制度。凡新房,无论是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还是各单位的自管公房或单位购买用于分配职工的商品房,均不得再继续实行过去的低租金分配办法,而要实行出售或交纳保证金出租、新房新租的办法。已住进新房但未实行新制度的住户,从发文之日起必须按新规定执行。

  三、新房出售。新公房出售,按购房户年收入水平不同情况实行不同价格。年收入万元以上的住户,按商品价出售,不予优惠;年收入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户,按标准价优惠20%出售。新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其标准价按本体单方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算,并根据地段、环境、楼层、朝向、设施等因素作适当增减。

  四、付款形式和付款期限。职工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可一次或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减收优惠后实际售价(简称优惠价)的20%。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优惠价的30%,超过30%部分,每多交10%,可减收优惠价的2%。每月分期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家庭总收入的15%。分期付款期限,楼房最长不超过十年,平房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补贴来源。出售给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的新房,其优惠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部分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新房,从统建投资中予以补贴。

  六、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可采取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获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办法。保证金楼房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四十五元缴纳,其它结构形式住房保证金缴纳标准详见附表(一)。住户退房时,如未发生房屋损坏和欠租,如数退还保证金,不付利息。住户买房时,保证金转为买房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为个人交纳保证金。

  七、保证金时限。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办法的产权单位应与新房住户签订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当时政策要求和具体情况再进行调整。

  八、新房新租。新建住房实行租赁的,要一律实行新租金标准。当前在不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下,楼房暂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五角计租,其它结构租金标准详见附表(一)。

  九、超面积加租加价。新房住户的住房面积超过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类别控制标准,并按内建设辛字[84]第273号文件调整后仍然超标准的,其超标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按标准内的二倍计收(不发住房补贴),出售时按标准价全价计价,有予优惠。各类住宅面积控制标准和适用范围见附表(二)及附注(三)。对那些家庭人口较多(指五口以上,含五口)的住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十四平方米,其超标部分可不加租加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十四平方米的部分仍按上述办法加租加价。上述住房面积标准不是分配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

  十、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和设施标准。为更好地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的装修标准和设施标准。新建住房的装修标准和设施标准以当地一般水平为准,超过一般水平的,要实行加租加价。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对那些超标准新建住宅或维修标准过高的住宅,除加收租金外,应交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

  十一、新房住户一律不实行减、免、补政策。对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少数职工,由所在单位通过福利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建立住房基金。坚持定向使用。各单位收回的出售新房的价款或保证金、租金,一律存入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纳入住房基金,定向用于住宅新建、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十三、进新房,退旧房。租赁或以优惠价购买新房的住户,原住房必须退回原产权单位。

  十四、重点解决困难户。新建住房应以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居住困难户为重点。已经享受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或享受国家住房补贴采取自建公助等办法建房的职工,均不能再享受优惠价购买或再租赁新建公有住房。各地可安排一定数量、不同档次的商品房供他们选购或租赁。

  十五、再分配的旧房(不包括换房)也要实行新办法。出售办法,按内政发[1989] 39号文件执行,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按新房的 60%交纳,详见附表(一)。

  十六、适当调整旧房租金。为缓解新房实行新制度后新旧公房租金反差过大的矛盾,按自治区“理顺、微调和提租补贴三步走”的要求,各地要逐步改革现行公有旧住房的租金。在不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下,砖混结构楼房要理顺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积月租金一角五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微调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角。具体办法,自治区将另行规定。

  十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除限期纠正外,性质严重的,交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查处。

  十八、本规定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新房 新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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