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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2013-09-23 17:0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房管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经审查取得《山东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纪人员,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后,方可执业,凡未取得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凡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准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四、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因故不能履行确需转让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转让,转让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108号)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任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

  七、对违反上述通知要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严重的将吊销《山东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2000年6月2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房地产 中介服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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